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中區直駐赤各單位:
為持續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法律政策要求,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現將《赤峰市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適用條件
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包容審慎與嚴格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準確把握清單適用條件,對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要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危害后果綜合判斷認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變更適用條件。在本通知印發前制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中,相同違法行為的適用條件與本清單不一致的,應當盡快予以調整。各旗縣區可結合工作實際,在本清單基礎上編制本地區“免處罰”清單。
二、建立完善工作機制
各部門應當立足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標準,為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提供操作指引。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和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強化執法監督檢查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清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依法、不嚴格落實清單內容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市司法局要適時開展案卷評查、專項執法檢查,在確保“免處罰”工作落地落實的同時,也要防止以“免處罰”為由消極執法、灰色執法。
附件:赤峰市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解讀鏈接:《赤峰市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