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于促進服務業提檔升級的決策部署,加快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和培育本土品牌,以首店首發經濟效應培育新消費增長點,提升特色街區、商圈商業品質,打造消費升級新地標,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大力發展首店首發經濟,促進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聚焦重點盟市、重點領域,圍繞零售餐飲、文體娛樂、生活服務等業態,積極招引國內外具有影響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創品牌開設首店,鼓勵區內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和經營業態開設全新旗艦店,鼓勵承接知名品牌首發等活動,2022年至2023年,力爭推動各類品牌首店落戶內蒙古不少于100個,以點帶面打造集聚化、特色化首店經濟圈,發揮商業集聚和輻射作用,為實現自治區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二、加大首店首發經濟發展政策扶持力度
本政策措施中的國際品牌應為在中國行政區域(不含港澳臺地區)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的外資企業旗下品牌,在國際市場上知名度、美譽度較高,產品服務輻射全球的品牌;本土品牌應為在中國行政區域(含港澳臺地區)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的內資企業旗下品牌,在國內市場上知名度、美譽度較高,產品服務輻射全國的品牌;旗艦店指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過本品牌其他國內(不含港澳臺地區)實體店,商品類別涵蓋該品牌一級目錄下所有類別的實體門店;新品首發活動是由首店品牌方授權、事先向盟市級以上商務部門備案的重點宣傳推介活動。
(一)支持首店入駐。
1.對國際品牌企業在自治區與引進方簽訂2年以上入駐協議或自持物業開設獨立法人性質(含非法人企業轉法人企業)的中國(內地)首店、內蒙古首店、旗艦店,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落戶獎勵。開設非獨立法人性質的各類品牌首店,按前述標準的50%予以獎勵。
2.對國內品牌企業在自治區與引進方簽訂2年以上入駐協議或自持物業開設獨立法人性質(含非法人企業轉法人企業)的內蒙古首店、旗艦店,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落戶獎勵。開設非獨立法人性質的各類品牌首店,按前述標準的50%予以獎勵。
3.對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企業在自治區新設綜合商超類首店裝修成本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項目核定實際投資總額分別給予30%、15%資金支持,最高補助不超過300萬元、150萬元;開設品牌門店類首店裝修成本超過100萬元的,按照項目核定實際投資總額分別給予20%、10%支持,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對同時符合首店新開設獎勵和裝修補助條件的,按照最高標準予以獎補,不重復享受獎補政策。
4.對成功引進商業品牌首店,并簽訂2年以上入駐協議的商業綜合體和街區運營管理機構(業主或該商業場地實際經營單位),引進國際品牌首店(旗艦店)每個給予10萬元補助,引進國內品牌首店(旗艦店)每個給予5萬元補助。每年擇優選取不超過10家當年引進品牌首店達到一定數量、對促進首店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商業設施運營單位,給予引進企業授牌表揚和宣傳推廣支持。
5.對新入駐自治區品牌首店租賃房產開設首店且納入限上法人單位統計的,年營業額原則上不低于500萬元的,予以連續3年租金補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按品牌首店企業實際支付租金費用的50%、40%、30%予以補助,3年租金補助累計不超過50萬元。對同時符合首店新開設獎勵和租房補貼條件的,按照最高標準予以獎補,不重復享受獎補政策。
6.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在自治區開設獨立法人性質且依法納統的各類品牌門店進行改造升級,將傳統門店改造升級為有區域引領性的旗艦店,裝修(含設備購置及配套硬件設施建設)成本超過100萬元的,由門店所在盟市對企業項目核定實際裝修成本(含設備購置及配套硬件設施建設費用)企業支付部分予以一定支持。
7.對在自治區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性或區域性總部、功能性總部的首店品牌企業或授權代理商,符合條件的,按照自治區和總部所在盟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相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二)支持舉辦首發活動。
1.鼓勵有國際影響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設計師品牌、高級定制品牌等在自治區首發新品,舉辦時尚走秀、國際展會和發布活動。國際品牌和本土品牌在自治區開展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大型新品發布活動,按照活動的宣傳推廣、場租和展場搭建總費用的50%,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補助。
2.對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企業在自治區舉辦的各類新品首發活動,要進一步優化活動涉及的城管、安全等審批報備流程,最大限度精簡申請材料,縮短審批時限。
三、全面提升首店首發經濟發展服務水平
(一)建立健全首店首發經濟服務機制。各級商務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首店首發經濟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首店經濟發展規劃、首店載體建設、知名品牌首店招引、政策制定落實等重大事項,對品牌首店入駐、開業、舉辦新品首發涉及的規劃、建設、通關、消防、食品經營、市政市容等事項進行會商,協助解決首店企業開設和運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縮短辦理時限,加快開業進程。
(二)明確首店首發經濟評價評估標準。自治區商務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品牌首店、旗艦店和新品首發經濟分類和評價標準體系、認定流程,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行業協會或第三方評審機構根據評價標準,綜合考慮品牌市場經營情況、消費客群及流量、發展趨勢等因素對品牌首店首發進行綜合評估、嚴格審核。
(三)積極搭建首店首發經濟對接平臺。結合自治區商業特色街區、便民生活圈、縣域商業體系建設規劃,以已具備一定條件的商圈為重點,依托廈洽會、進博會、消博會、食博會、中國—蒙古國博覽會等國內重點展洽活動,鼓勵各盟市及大型商業綜合體舉辦首店首發經濟專項招商活動,招引集聚各類品牌首店。對有選址需求的企業或授權代理商,由商務部門進行選址指導或對接商業設施產權人。
(四)優化首店首發經濟監管服務措施。結合實際,采取“審慎包容”方式,進一步完善重點商圈和街區監管實施方案,在店招設置、周末市集、品牌展示發布等活動管理方面對首店首發活動給予支持,相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符合首店經濟條件的國際品牌企業和國內品牌(含港澳臺)企業的高管人員落戶內蒙古、辦理工作居住證等提供協調和保障。
(五)全力支持首店首發經濟品牌推廣。鼓勵利用標志性建筑外立面和公交地鐵移動電視屏等載體宣傳品牌首店和首發活動,提高首店首發的影響力和知曉度。健全新品發布傳播、傳媒、廣告、策劃等專業服務體系,充分利用政府主導的展會,組織首店開展宣傳發布活動。鼓勵和支持新入駐自治區品牌首店參加服貿會、廣交會、進博會等會展活動。
(六)強化首店首發經濟發展考核激勵。各盟市、各有關部門要把發展首店首發經濟作為促進服務業提檔升級的重要抓手,明確工作目標,制定促進首店首發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力爭取得明顯成效。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制定《內蒙古自治區首店首發經濟發展考核辦法》,進一步細化考核指標,明確考核程序,按年度對各盟市引進商業品牌首店和舉辦首發活動層級、數量、運營成效及經濟影響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內超過2年的條款,暫時按2年執行,由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