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4年,張某在巴林左旗林東鎮柴達木村蒙古營子南山草地內種植笤帚苗子與青儲(玉米),在種植農作物過程中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非法開墾草地7.95畝,獲利1600元。
【調查與處理】2025年3月29日對張某涉嫌非法開墾草原案立案調查,2025年4月15日9 時07分向張某送達了《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張某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要求。根據張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恢復草原植被,并于2025年4月15日10時17分對張某作出沒收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陸佰元(人民幣1600元),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即人民幣叁仟貳佰元(人民幣3200元)【1600元×2倍=32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張某未經林草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非法開墾草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六條,涉嫌非法開墾草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張某進行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草地是國家生態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重要的生態效益,內蒙古自治區作為我國北疆生態屏障,林草生態資源的保護與利用至關重要,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私自占用、開墾以及其他破壞行為,雖然開墾面積較小,情節一般,但必須進行依法處理,起到震懾作用。